各區市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根據《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醫保發〔2023〕5號)和《山東省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魯醫保發〔2023〕11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國家藥品目錄(2022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執行《國家藥品目錄(2022年)》(談判藥品中的阿茲夫定和清肺排毒顆粒新的醫保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凡例、藥品通用名、藥品分類、劑型、限定支付范圍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品種自付比例見附件。
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國家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對于競價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過支付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鸷蛥⒈H藛T分擔。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被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或政府定價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將協議內談判藥品全部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雙通道”管理,與新版目錄同步實施。將競價藥品中哌柏西利膠囊通用名下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品種納入“雙通道”管理。參保人員使用古塞奇尤單抗注射液、阿布昔替尼片、烏帕替尼緩釋片、阿普米司特片、巴瑞替尼片等五種藥品時,藥品費用按門診慢特病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執行,不列入所在門診慢特病病種的統籌金支付限額。
四、完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雙通道”管理,加強國談藥品電子處方流轉全流程監管,按規定將處方流轉藥品費用納入開具處方醫療機構門診慢特病月結算管理。
五、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落實藥品配備首要責任,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加快配備國談藥品,自《國家藥品目錄(2022年)》正式公布三個月內,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及時召開藥事會,確保國談藥品“應配盡配”。要優先配備和使用競價藥品通用名下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品種,減輕參?;颊哓摀?。
六、各級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國家藥品目錄(2022年)》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
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我市原有政策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分別向市醫療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告。
青島市醫療保障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